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0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邹晓梅与被执行人闫红琪、王桂珍、闫鑫继承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晓梅,闫红琪,王桂珍,闫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邹晓梅。被执行人闫红琪、王桂珍、闫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晓梅与被执行人闫红琪、王桂珍、闫鑫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法院(2017)黑1102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蓝晓娜审判员 吴勇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忠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