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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6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自登政诉杨向荣、黄文宾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登政,杨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6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自登政,男,1966年1月19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被执行人:杨向荣,男,1977年4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申请执行人自登政诉被执行人杨向荣、黄文宾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于2006年8月30日制发(2006)南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向荣赔偿申请执行人自登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计25000元,定于2016年12月2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杨向荣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自登政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经执行杨向荣缴纳9600元后余款无力支付,于2009年12月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到执行局反应,被执行人已经具备执行条件,要求恢复执行,法院依法恢复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杨向荣将所涉及款项15400元交清,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南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关于杨向荣赔偿自登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计2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国宏审判员  张绍贵审判员  张世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