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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7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占兰、王秀平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兰,王秀平,王志军,王福军,王海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488号原告:王占兰,女,194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秀平,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志军,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福军,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海军,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朝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