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4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乡县湘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宁乡县金洲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湘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宁乡县金洲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4690号原告:宁乡县湘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乡县夏铎铺镇夏铎铺社区香山大道87号。法定代表人:丁志,该公司总理。被告:宁乡县金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乡县金洲镇龙桥村。法定代表人:谭燎华,该镇镇长。本院受理原告宁乡县湘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宁乡县金洲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乡县湘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视其为自动撤诉。据此,依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