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阿举、李天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阿举,李天瑞,陈秋凰,陈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陈阿举,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天瑞,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秋凰,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金坤,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阿举与被执行人李天瑞、陈秋凰、陈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81民初1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郑 志 平审判员 张 亚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连莎莎(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