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60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琪,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2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琪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笑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琪于2015年至2017年3月间,通过网络购买伪造的警官证一张、“中央政法委、中央警务局”及“北京市委市政府机关保卫处”车证二张,后邮寄至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住处,后被告人李琪被抓获归案,并从其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家园公寓北楼某号的住处起获上述证件。被告人李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公安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机关保卫处、北京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证人张某、孙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琪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琪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琪有前科之情节,在量刑时一并考虑。在案的物品一并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琪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被羁押的三十八日亦予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二、在案的警服一件、伪造的人民警察证一个、“中警”车证一张、“安全”车证一张、手铐一副,予以没收。在案的汽车号牌一副,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