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邱海水与黄金才、黄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海水,黄金才,黄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572号原告:邱海水,男,汉族,1979年5月8日出生,住沙县。被告:黄金才,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沙县。被告:黄台林,男,汉族,1996年9月1日出生,住沙县。原告邱海水与被告黄金才、黄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邱海水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海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海水撤诉。本案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计897.5元,由邱海水负担。审判长 刘礼友审判员 张 琴审判员 曹阿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金玲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