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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邱海水与黄金才、黄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海水,黄金才,黄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572号原告:邱海水,男,汉族,1979年5月8日出生,住沙县。被告:黄金才,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沙县。被告:黄台林,男,汉族,1996年9月1日出生,住沙县。原告邱海水与被告黄金才、黄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邱海水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海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海水撤诉。本案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计897.5元,由邱海水负担。审判长  刘礼友审判员  张 琴审判员  曹阿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金玲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