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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友昌、阮玲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昌,阮玲君,周建华,陈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519号申请执行人陈友昌,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阮玲君,女,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周建华,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剑亮,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陈友昌与阮玲君、周建华、陈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81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友昌于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阮玲君、周建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友昌人民币775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5000元,并支付诉讼费10005.5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0450元,被执行人陈剑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2016)浙1081执5781号案拍卖了被执行人陈剑亮、阮珍君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西路街区改造1号楼213号的房屋及083号储藏室,本案分得执行款11027.61元,诉讼费10005.5元,执行费148.69元;同时本院(2016)浙1081执7707号案拍卖了被执行人阮玲君、周建华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西路街区改造1号楼502室及太平街道人民西路4幢502室的房屋,本案分得执行款13454.04元,执行费181.41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剑亮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西路4幢108室及温岭市太平街道曲院路40号三单元505室房屋,该房屋在(2016)浙1081执2370号案拍卖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拍卖后参与分配。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25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莫林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