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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仕金、周海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仕金,周海华,周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412号移动执行机关:德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仕金,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上海市人,现羁押于饶州监狱,被执行人:周海华,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上饶县人,现羁押于饶州监狱,被执行人:周海峰,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上饶县人,现羁押于饶州监狱,本院在执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在执行过程中,但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的标的为19,753,413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19,753,413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仕金、周海华、周海峰财产均已做抵押登记,财产尚在处置当中,本案无优先受偿权,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后,按照受偿顺序参与执行分配,现阶段,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