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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行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宗明、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宗明,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终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宗明,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颜朝晖,区长。委托代理人王美琼、施国民,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宗明因诉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行初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11年被剥夺受聘为中学5级教师的权利,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并没有提供被告剥夺其受聘为中学5级教师的证据,因此,原告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吴宗明的起诉。吴宗明上诉称,被上诉人与属下教育局和区委联袂非法剥夺上诉人受聘为中学5级教师的权利,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违法立案,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裁定。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答辩称,2011年,上诉人所在的泉州市泉港区沙格中学根据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实施方案,并进行量化评分。由于上诉人吴宗明拒绝参与量化评分,根据方案,应视为主动放弃。不存在剥夺或返还上诉人聘用中高5级的权利。上诉人主张的职称评定权利,不涉及被上诉人任何行政行为。请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上诉人应否被受聘为中学5级教师,是教育主管部门依照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程序规定,由本人提供材料进行量化评分并经考核后决定的。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剥夺其受聘为中学5级教师的权利,缺乏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江凌审判员  朱志闽审判员  史寅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安然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