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执民字第35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李学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李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西执民字第35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17157。法定代表人邢国亮。被执行人李学军,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杭下执民字第147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学军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18幢203室房屋,【首封案号为(2015)杭下执民字第1474-1号。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系抵押权人,上述房地产的处置权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已移交本院。(详见附件)】,现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18幢203室房屋已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李学军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18幢203室房屋的查封。此页无内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锦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