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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1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蔡欣、蔡平水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欣,蔡平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1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欣,女,199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蔡平水,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蔡欣与被执行人蔡平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作出的(2017)闽0203执12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平水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平水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闽0203执120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蔡平水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兆安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代理审判员  陈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