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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存玉与浙XX田华欧服饰有限公司、张王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玉,浙XX田华欧服饰有限公司,张王平,陈湧,张炅,张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210号 申请人:王存玉,男,194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平,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殿军,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XX田华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温溪镇四号工业区,注册号331100400001639。 法定代表人:张炅。 被申请人:张王平,男,194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陈湧,女,194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张炅,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张旻,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玉与被告浙XX田华欧服饰有限公司、张王平、陈湧、张炅、张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浙XX田华欧服饰有限公司、张王平、陈湧、张炅、张旻名下的价值53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浙XX田华欧服饰有限公司、张王平、陈湧、张炅、张旻名下价值53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