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陶忠、张海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忠,张海亮,张军,陶一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374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被告:陶忠,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张海亮,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张军,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陶一刚,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陶忠、张海亮、张军、陶一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