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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09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遂川县。本院依据已生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7民初165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刘某某申请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民初1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