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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云芳与岳鹏飞、苏州吴江百世汇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芳,岳鹏飞,苏州吴江百世汇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903号原告马云芳。被告岳鹏飞。被告苏州吴江百世汇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道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芳与被告岳鹏飞、苏州吴江百世汇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马云芳负担。审判员  张松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