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抗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112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松滨大街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栾志民,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滨县绥滨镇松滨大街东段摆渡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冶,该公司经理。申诉人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民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7]2300000004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生亮审判员 娄威巍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