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青岛东方林木业有限公司、青岛福顺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东方林木业有限公司,青岛福顺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60号申请人青岛东方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叶爱珍,经理。被申请人青岛福顺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李梅,经理。申请人青岛东方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福顺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鲁0281执保282号执行裁定予以执行,查封被申请人青岛福顺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一宗(保全价值10万元),并查封担保人青岛东方林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财保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福顺德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青岛东方林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辉明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