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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934号原告:吴刚,男,1990年4月1日生,汉族,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特,山东的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刚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刚承担。审判员  姚俊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