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志、樊冬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志,樊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志。被执行人:樊冬梅。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志、樊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在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全部冻结、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