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408东台市鑫阳热镀锌有限公司与南通拓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鑫阳热镀锌有限公司,南通拓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408号原告:东台市鑫阳热镀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672001495E,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沙杨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孟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南通拓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93322407N,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金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东台市鑫阳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拓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东台市鑫阳热镀锌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鑫阳热镀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台市鑫阳热镀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18元,减半收取6109元,由原告东台市鑫阳热镀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云昌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代理审判员 翟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微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