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詹某与蔡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蔡某,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24民初399号原告:詹某,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方某,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被告:蔡某,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林某,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现住广东省惠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蔡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债务已清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67元减半为63.84元,由原告詹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浩审 判 员 黄亚艺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俊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