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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罗双与洪家棋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双,洪家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514号申请人:罗双,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洪家棋(曾用名洪家琪),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罗双与被告洪家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洪家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洪家棋在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享有债权的财产线索,原告罗双以所有的座落于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域自然城*-*栋门面***号房屋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罗双所有的座落于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域自然城*-*栋门面***号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洪家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洪家棋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罗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员  张俊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