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静静与郑家利、张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静,郑家利,张燕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913号原告:刘静静,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聪(刘静静之丈夫),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郑家利,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燕珍,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刘静静与被告郑家利、张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同年5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原告刘静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静静以本案借款为郑家利诈骗所得款,生效刑事判决书已判决向郑家利追缴返还被害人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静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静静负担。审判员 卢 海 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秀红(代)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