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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静静与郑家利、张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静,郑家利,张燕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913号原告:刘静静,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聪(刘静静之丈夫),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郑家利,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燕珍,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刘静静与被告郑家利、张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同年5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原告刘静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静静以本案借款为郑家利诈骗所得款,生效刑事判决书已判决向郑家利追缴返还被害人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静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静静负担。审判员 卢  海  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秀红(代)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