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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西中联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泰众新能源有限公司、汾阳市利民彩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中联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泰众新能源有限公司,汾阳市利民彩钢有限公司,贺文龙,刘平,刘卫平,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480号原告:山西中联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03号中盛国际大厦12层北区。法定代表人:李彦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凯瑞,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阳阳,女,该公司法律顾问,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山西泰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肖家庄镇西马寨村。法定代表人:刘卫平,总经理。被告:汾阳市利民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肖家庄镇西马寨。法定代表人:魏国平,总经理。被告:贺文龙,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被告:刘平,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被告:刘卫平,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住山西省吕梁市。被告:陈琳,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中联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泰众新能源有限公司、汾阳市利民彩钢有限公司、贺文龙、刘平、刘卫平、陈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60元,由原告山西中联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一军人民陪审员  孙秋梅人民陪审员  陈贵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云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