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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陈玉环、陈玉兰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兰,陈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2800号上诉人陈玉兰,女,1951年12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陈玉环,女,1947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陈玉兰、陈玉环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4行初3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陈玉兰、陈玉环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为被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玉兰、陈玉环诉称,东城区针线二巷真武庙甲18号是陈玉兰、陈玉环祖辈居住的私产院。2001年10月,东城区政府成立的民安危旧房改造指挥部致居民的信称,今年市政府决定民安地区为旧城区房改带危改的试点,执行“19号文”,授权区政府为危改拆迁主体。但该危改项目没有合法手续,在危改中未与陈玉兰、陈玉环签订书面安置补偿协议,并对陈玉兰、陈玉环两处住房进行强行拆除。该腾地行为严重侵犯了陈玉兰、陈玉环的私有财产权,故诉至一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东城区政府成立的民安危旧房改造指挥部组织实施具体落实民安危改一区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行为违法;2.确认东城区政府成立的民安危旧房改造指挥部2002年1月27日对其居住的私有房屋和标准租私房作出先腾退处置的通知,并实施了先腾地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3.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并审查京政办发(2000)19号文的合法性。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重复起诉的,应当不予立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规定,经审查,陈玉兰曾于2017年1月5日以东城区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过一个诉讼。一审法院以该诉诉讼请求不明确、缺乏事实根据以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作出(2017)京04行初6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因陈玉兰上诉该案处于上诉中。现陈玉兰、陈玉环以东城区政府为被告在本案中所提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故陈玉兰、陈玉环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同时,鉴于陈玉兰、陈玉环在一审法院指导和释明后仍坚持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陈玉兰、陈玉环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陈玉兰、陈玉环不服一审裁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其重复起诉错误。故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经查,陈玉兰曾于2017年1月5日以东城区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东城区针线二巷真武庙甲18号是陈玉兰祖辈居住地。2001年10月26日,东城区政府成立的民安危旧房改造指挥部称,今年市政府决定民安地区为旧城区房改带危改的试点,也就是按“19号文”危改。但该危改项目没有合法手续,故该项目违法。由于东城区政府未依法取得合法手续,在危改中未与陈玉兰等人签订书面安置补偿协议,并对陈玉兰两处住房进行黑夜腾地。东城区危旧房改造指挥部的腾地行为严重侵犯了陈玉兰的私有财产权。诉讼请求为:1.确认东城区政府组织实施区危改办负责具体落实民安危改一区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行为违法;2.确认东城区政府成立的民安危旧房改造指挥部对针线二巷2号、针线一巷丙7号两处住房的居住人未进行书面安置补偿,黑夜进行腾地行为违法,造成陈玉兰等人的全部生活用品、房屋所有权等均被损、被侵占,致多个家庭至今居无定所;3.审理后请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及行政许可法等将材料移送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4.诉讼费用由东城区政府承担。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陈玉兰、陈玉环起诉要求确认东城区政府成立的民安危旧房改造指挥部组织实施具体落实民安危改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行为违法,以及确认民安危旧房改造指挥部2002年1月27日对其居住的私有房屋和标准租私房作出了先腾退处置的通知,并实施了先腾地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其一并要求对京政办发(2000)19号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陈玉兰、陈玉环向一审法院所提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曹玉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旭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