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3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秀粉与牛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押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粉,牛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772号申请执行人:陈秀粉,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五陵镇俎佐村2区272号。被执行人:牛东生,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南大街122号。本院在执行陈秀粉与牛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诉讼中,本院查封了牛东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AY0**“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现依法裁定扣押该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牛东生名下的车牌号为豫EAY0**“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