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秀粉与牛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押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粉,牛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772号申请执行人:陈秀粉,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五陵镇俎佐村2区272号。被执行人:牛东生,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南大街122号。本院在执行陈秀粉与牛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诉讼中,本院查封了牛东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AY0**“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现依法裁定扣押该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牛东生名下的车牌号为豫EAY0**“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