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雪梅与冯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梅,冯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1972号原告:刘雪梅,女,汉族,现住利津县。被告:冯战强,男,汉族,现住利津县。原告刘雪梅与被告冯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做出(2016)鲁0522民保10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了被告冯战强所有的位于利津县银座花园14号楼二单元1002室房产一套,利津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71;62×××16),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62×××75)。2017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6)鲁0522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刘雪梅的诉讼请求,后刘雪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现终审判决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冯战强名下的利津县银座花园14号楼二单元1002室房产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冯战强利津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71;62×××16)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62×××75)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陈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