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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冯广敏、鲍茶青等与乐清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广敏,鲍茶青,乐清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303号之一原告:冯广敏,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鲍茶青,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以上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章俊斌、翁鹏威,浙江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晨沐路388-39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82680359H。法定代表人:屠旭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告冯广敏、鲍茶青与被告乐清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卓晓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於丹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