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9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身善与王行定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身善,王行定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9民初604号原告王身善,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被告王行定,男,195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身善与被告王行定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身善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身善因已与被告王行定自行协商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纠纷,而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身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身善负担。审 判 员 谢国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唐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