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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9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身善与王行定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身善,王行定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9民初604号原告王身善,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被告王行定,男,195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身善与被告王行定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身善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身善因已与被告王行定自行协商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纠纷,而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身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身善负担。审 判 员 谢国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唐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