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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郑传飞、陈德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传飞,陈德刚,温育经,林海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郑传飞,男,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委托代理人周维芬,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系申请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陈德刚,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被执行人温育经,男,汉族,1958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林海贝,女,汉族,1961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郑传飞与被执行人陈德刚、温育经、林海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传飞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211执1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