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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彭建军与朱泽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军,朱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军,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委托代理人:蔡金萍,女,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系彭建军之妻。被执行人:朱泽飞,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申请执行人彭建军与被执行人朱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门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蒙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泽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建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泽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在银行查获财产4080元予以冻结并划拨给申请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登记、且本人在社区属空挂户,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泽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建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泽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建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次执行标的为90000元,执行中实现债权4080元,未实现债权859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