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文清保险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558号罪犯黄文清,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8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清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黄文清等三被告人非法所得,退还被害单位。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86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继续追缴黄文清等三被告人非法所得,退还被害单位的判决;以被告人黄文清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李斌、蒋媞,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吴魏芳、许爱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文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文清本次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文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文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文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减幅度,故对报减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返还被害单位。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14日至201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舒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