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小平、钟安林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刑初101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小平,女,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钟安林(聋哑人),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晨晨,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小平、钟安林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胡小平、钟安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胡小平、钟安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福弘人民陪审员 谢伯萍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永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