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2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湖南金品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湖南金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财保28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经营户,住银川市。被申请人:湖南金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经济开发区向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绍海,湖南金品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金品电器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金品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南金品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孙永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