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初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吴红花、张路华等与黄定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花,张路华,张露青,胡会兰,黄定相,李炳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初第1289号原告吴红花,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原告张路华,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原告张露青,女,200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原告胡会兰,女,193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告黄定相,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告李炳金,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鹰潭市余江县,原告吴红花、张路华、张露青、胡会兰诉被告黄定相、李炳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黄定相现关押在余干县看守所,并因本案中涉及的交通事故尚有刑事案件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定相因本案中涉及的交通事故尚有刑事案件未审结,本案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万胜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