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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初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吴红花、张路华等与黄定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花,张路华,张露青,胡会兰,黄定相,李炳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初第1289号原告吴红花,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原告张路华,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原告张露青,女,200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原告胡会兰,女,193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告黄定相,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告李炳金,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鹰潭市余江县,原告吴红花、张路华、张露青、胡会兰诉被告黄定相、李炳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黄定相现关押在余干县看守所,并因本案中涉及的交通事故尚有刑事案件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定相因本案中涉及的交通事故尚有刑事案件未审结,本案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万胜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