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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淑芬与贾建明、邱凤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芬,贾建明,邱凤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芬,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贾建明,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邱凤月,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32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货款本金27542.00元及利息、诉讼费71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贾建明银行存款,并按判决书将货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淑芬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32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