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程宝福与马福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宝福,马福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517号原告:程宝福,男,1980年9月2日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福媛,女,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桦甸市。原告程宝福与被告马福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程宝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宝福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福媛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宝福撤诉。案件受理费41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3元。审 判 长 王立民审 判 员 安 巍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