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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程宝福与马福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宝福,马福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517号原告:程宝福,男,1980年9月2日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福媛,女,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桦甸市。原告程宝福与被告马福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程宝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宝福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福媛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宝福撤诉。案件受理费41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3元。审 判 长  王立民审 判 员  安 巍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