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执5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陶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陶美云,王明政,白赛珍,温岭市台谊果蔬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郏声龙。被执行人陶美云,女,1965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王明政,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白赛珍,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温岭市台谊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东片北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059554884。法定代表人XX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0055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陶美云、王明政、白赛珍、温岭市台谊果蔬专业合作社(2017)浙1081执526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陶美云、王明政、白赛珍、温岭市台谊果蔬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美云、王明政、白赛珍、温岭市台谊果蔬专业合作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美云、王明政、白赛珍、温岭市台谊果蔬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美云在宁波市启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处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美云在宁波市启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处的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戴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