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小店区丰昌顺轮胎经销部与杨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丰昌顺轮胎经销部,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丰昌顺轮胎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武宿村口山西蓝海国际汽配城有限公司19大道第4号。被执行人杨波,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波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六千三百零四元九角六分(包括货款三十二万三千八百七十元、利息二万一千二百八十元九角六分,案件受理费六千三百零二元、执行费四千八百五十二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胤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