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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少五与陈凯、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五,陈凯,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553号之一原告:杨少五,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陈凯,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汪娟,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杨少五诉被告陈凯、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少五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