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少五与陈凯、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五,陈凯,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553号之一原告:杨少五,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陈凯,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汪娟,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杨少五诉被告陈凯、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少五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