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库尔班·吾守尔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库尔班·吾守尔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314号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马忠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民,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班·吾守尔,男,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库尔班·吾守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5元。邮寄费20元由原告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审 判 长 美 丽 班人民陪审员 蔺 小 玲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古 丽米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