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龙珠、谢桂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龙珠,谢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余龙珠,女,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谢桂香,女,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桂香银行账户存款8601.6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