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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东海、张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东海,张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654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内蒙古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海,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张超,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东海、张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超的起诉。审判员马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娜木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