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海涛、袁海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涛,袁海涛,彭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562号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袁海涛,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周至县。被执行人彭海军,男,1987年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海涛、袁海涛、彭海军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782执35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 振 磊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记录(2017)浙0782执3562号时间:2017年8月21日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09室执行长:虞啸安执行员:黄楠执行员:石丽萍代书记员:潘振磊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记录如下:虞啸安: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海涛、袁海涛、彭海军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黄楠:同意承办人意见。石丽萍:同意。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7)浙0782执35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