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光华与汪家鸿、汪长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华,汪家鸿,汪长旺,翁庆岳,金良均,张迎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898号原告:郑光华,男,194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汪家鸿,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芝、吴丽玉,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汪长旺,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翁庆岳,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告:金良均,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上虞市。被告:张迎春,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郑光华与被告汪家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被告汪家鸿向本院申请追加汪长旺、翁庆岳、金良均、张迎春作为本案被告,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光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光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郑光华负担。审 判 长 胡秀锦人民陪审员 程天池人民陪审员 陈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婧娴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