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1执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安乡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小河、安乡县天源汽车燃气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乡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小河,安乡县天源汽车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1执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乡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作唐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马新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小河,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执行人安乡县天源汽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书院洲社区八组。法定代表人宋庠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乡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河、安乡县天源汽车燃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乡县天源汽车燃气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6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民再26号裁定,撤销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7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及安乡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安乡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小河、安乡县天源汽车燃气有限公司(2017)湘0721执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迪松审判员 叶云海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