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执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祁连麟富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祁连博凯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连麟富轩科技有限公司,祁连博凯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执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祁连麟富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八宝镇,组织机构代码:31086XXXX。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祁连博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八宝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8143XXXX。法定代表人王法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连麟富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连博凯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祁连麟富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二初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凡审 判 员 刘素宁代理审判员 杨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木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