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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瑞与程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程义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民初1074号原告:张瑞,男,199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程义昌,男,199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张瑞与被告程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义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7日,被告因购买两个手机没钱,向原告借款9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6年12月份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至今无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程义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4日,被告程义昌以原告张瑞名义分期付款购买两部手机,价款共计9000元。现该手机款原告已偿还完毕。2016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款金额为9000元,双方约定每月25号前按时还款,2016年12月份前还清。后被告未还款,原告经催要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程义昌以原告张瑞名义购买手机,由原告负责还款,被告欠原告张瑞手机款9000元,由被告程义昌出具的欠条和照片为证,事实清楚,可以认定。被告借款后应及时偿还,久拖不还是引起纠纷的主要的原因,被告在以原告名义购买手机后,由原告负责分期支付,现手机款原告已支付完毕,被告应支付原告欠款。综上所述,原告张瑞主张被告程义昌支付欠款9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义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瑞借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义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志军审 判 员  韩媛媛代理审判员  范双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