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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柞水巨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铁路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柞水巨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铁路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初21号原告:柞水巨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柞水县下梁镇。法定代表人:周福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女,生于1960年7月1日,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于灵,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铁路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生荣,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男,生于1980年2月18日,汉族,系西安铁路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仪,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柞水巨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铁路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柞水巨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柞水巨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188元,予以免收。审判长  林小平审判员  李 楠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双 来自: